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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013年1月28日 馬永勝) 
          時間:2014-05-30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

          一次會議文件(二十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01312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馬永勝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各位政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意見。

          2008以來,全區檢察機關在各級黨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有力監督、關心支持下,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和十一屆人大歷次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建設繁榮富裕美好的內蒙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檢察職能,主動服務大局,全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自治區檢察院制定了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服務的十四項措施、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富民強區服務的意見,主動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認真履行檢察環節維穩職責,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堅決做好奧運會、新中國成立60周年、十八大等安保工作,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嚴重暴力和多發性侵財等犯罪。五年來,共批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1070人、起訴116014人,不批捕11966人、不起訴5621人。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起訴涉黑犯罪被告人245人。著力化解涉檢信訪積案,涉檢信訪總量逐年下降,2010年中政委交辦的29件進京訪案件全部化解息訴,20119月至今實現了“零交辦”。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24747人次,針對執法辦案中發現的管理漏洞積極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了社會管理創新。自治區檢察院連續9年被評為全區綜治工作先進單位。堅持把化解矛盾貫穿執法辦案全過程,建立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檢調對接、刑事和解等機制,推進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對不批捕不起訴等案件加強釋法說理,對不服法院、公安機關正確裁判和處理決定的,積極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包頭市東河區西井灣村部分村民對所舉報的一起貪污案判決不服,上訪長達5年。檢察機關在確認法院判決正確后,召開公開答復會,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參加,通過辨法析理,使上訪群眾消除疑慮、息訴罷訪。

          深入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堅持懲防并舉,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五年來,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32104540人,提起公訴4128人,法院已判決3579人。2012年,五起案件入選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三十件精品案件”和“百件優質案件”。一是突出查辦有影響的大案要案1571件,其中縣處級干部187人、廳級干部13人(2012年查辦廳級干部6人)。與自治區紀委密切配合,查辦了徐國元、蔚小平、白志明、李石貴、趙云翔、武志忠、宋文代等貪污賄賂大要案;組織查辦了部分法官非法認定馳名商標案,張建平等35人徇私枉法、行受賄系列案,張和平等人玩忽職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等大要案。特別是在宋文代“零口供”的情況下,查清其貪污公款6500余萬元、挪用公款2100余萬元,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二是嚴肅查辦利用人事權、審批權、司法權搞權錢交易、涉嫌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320人。查處了興安盟國土資源系統在工程招投標和干部提拔中涉嫌行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811人。三是嚴肅查辦涉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的國企人員788人。懲辦了赤峰市水泵廠原廠長劉景臣等8人,使這個職工不斷集體上訪、面臨破產的企業起死回生。201211月,這個廠的職工代表為自治區檢察院送來“清正廉潔、大公無私,秉公執法、勤政為民”的錦旗和63名股東簽名的感謝信。四是更加注重預防。推進聯席會議制度,全區成員單位增加到4207個。舉辦了各級黨政領導和13萬干部群眾參觀的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巡展,建成238個警示教育基地,受教育人數達121萬余人次。推進偵防一體化機制建設,啟動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為黨委、人大提供決策依據,得到自治區黨委領導的充分肯定。配合有關部門對2331個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開展了專項預防。2012年,自治區檢察院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聯手護航總投資173億元的云計算內蒙古信息園工程。

          著力解決影響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營造規范有序的發展環境。依法批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假冒注冊商標、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749人,起訴1833人。查辦工程建設、能源開發、環境保護等領域職務犯罪10751373人。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鄂溫克蘇木原書記巴雅爾濫用職權,造成9610多畝草場被非法開墾,侵害了牧民的切身利益,引起公憤。檢察機關既嚴肅查處又積極督促有關部門恢復草原植被,得到當地黨委、政府和群眾的一致好評。針對非法開墾草原現象嚴重但無明確量刑標準的狀況,興安盟檢察機關積極調研論證,提出意見建議,得到自治區檢察院及盟委的支持,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這一事件被評為2012年“全區十大法治事件”之一。興安盟檢察分院制作的整治非法開墾草原的檢察建議,被評為全國偵查監督優秀檢察建議書。針對一些行政機關、企業單位怠于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狀況,依法辦理督促、支持起訴案件1373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5.3億元。

          二、堅持以人為本,著力保障民生,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把人民群眾的關注點作為檢察工作的著力點,依法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加大保障民生力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依法批捕食品安全領域犯罪嫌疑人577人、起訴675人,嚴肅查辦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6人。赤峰市寧城縣馬格桃等人將500余頭病死豬銷售到多家飯店,劉花青等人將6000斤病死豬肉制成肉腸銷售到多家飯店和熟食店,被媒體曝光后,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檢察機關依法快速批捕19人、起訴24人,同時嚴肅查處了監管失職的3名行政執法人員。2012年,自治區檢察院出臺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意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先后開展了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集中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查辦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開發、征地補償等民生領域職務犯罪案件8911363人。依法查辦了呼鐵局社保處財務科原科長王玉文貪污社保資金2300余萬元案,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巴彥淖爾市檢察機關在黨委的領導支持下,嚴肅查辦了扶貧系統工作人員與一些基層干部相互勾結,套取扶貧項目返還款窩案810人。他們的經驗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檢察長充分肯定,在全國推廣。集中查辦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被評為2012年“全區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依法監督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落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為契機,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執法不公、執行難以及刑訊逼供、久押不決和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突出問題,加大各項訴訟監督力度。五年來,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3363件,糾正漏捕漏訴4876人,提出刑事抗訴428件、民事行政抗訴1016件,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2145人。2009年和2010年,自治區檢察院辦理民行抗訴案件人均結案數在全國位居第4位和第6位;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規定,被評為“20062010年影響內蒙古法治進程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充分肯定。積極探索民事執行監督工作,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2009年以來監督執行案件741件,法院采納率達78.8%,這項工作被評為2011年度“全區十大法治事件”之一。2012年,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另案處理”的案件開展了專項檢查,共審查23294269人,監督立案、撤案、糾正漏捕、追逃320人。通遼市庫倫旗扣河子村村主任張賀軍等人將農民蘭學輝打傷并砸毀車輛,但只受到行政處罰。檢察機關接到被害人申訴后監督立案,并在監督中發現多人多起犯罪,最終被告人張賀軍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嚴肅查處執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執法司法人員職務犯罪369人。

          建立健全群眾工作機制,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積極搭建群眾工作平臺,將檢察工作向下延伸,在全區94.4%的鄉鎮蘇木設立了派駐、巡回檢察室等工作機構,深入開展檢察官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學;顒,就地受理群眾訴求5498件、開展法制宣傳2508次、提供法律服務22466人次、化解矛盾糾紛1083件。完善檢察長接待日制度,三級院檢察長共接待群眾來訪9635次,開通12309舉報電話,推進文明接待窗口建設,建立控申接待大廳和網絡接待平臺,創新重點約訪和帶案下訪等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暢通民生訴求表達渠道。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向確有困難的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69萬元。烏海市70多歲的退休工人單某某因一起故意傷害犯罪失去兒子,他對處理不服,上訪長達18年。自己年邁多病,老伴病癱在床,使其處于絕望。檢察機關在說法釋理、熱心幫扶、撫平創傷的同時,為他申請解決救助資金3萬元,使他信法息訴,重燃生活希望。

          三、自覺接受監督,堅持從嚴治檢,確保公正廉潔高效執法

          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思想,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監督制約機制,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服務于人民。

          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努力做到“四個及時”。一是專項工作和履行職責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檢察院先后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了查辦瀆職侵權職務犯罪、訴訟監督、基層檢察院建設、民事行政檢察等四個方面的重點工作。二是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及時通報。自治區檢察院向代表委員寄送《檢察工作通報》季刊19期,連續3年編發《內蒙古檢察》代表委員特刊,2012年開通手機短信聯絡平臺以來已發送15個方面的重大工作信息近萬條。三是重要活動及時邀請。各級檢察院邀請人大、政協領導和代表委員視察評議、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案件聽證等446人次。四是人大、政協交辦事項和代表委員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人大交辦事項和信訪案件161件,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提案68件。2012年,自治區檢察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的意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自治區檢察院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全部深入到全區12個盟市地區,與代表委員建立了直接聯系。

          著力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強化自身執法活動監督。一是構筑“不想為”的思想防線。舉辦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覽,深入開展“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反映強烈突出問題”等專項教育和檢查活動。二是構筑“不能為”的制度防線。全面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一案三卡”等制度,建立“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后評查、綜合考評”的案件管理新機制,加大巡視和檢務督察力度,完成了對13個分市院領導班子的首輪巡視,推廣阿拉善左旗檢察院首創的“制度加科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模式,連續3年開展“百萬案件評查”活動,評查案件6243件,促進了執法規范化建設。我區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的經驗在全國會議上作了介紹。2012年,首次開展了分市院檢察長向自治區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與現場評議并向三級院同步視頻播放。三是構筑“不敢為”的警示防線。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查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五年來,給予紀律處分35人,追究刑事責任3人。嚴肅查處了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檢察院原檢察長付有強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案和烏拉特中旗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郭云瑋等2人徇私枉法案。

          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以公開促公正。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搭建“四位一體”的檢察宣傳平臺,在省級以上媒體刊播新聞稿件6012篇。高度重視網絡輿情,制定《內蒙古檢察機關涉檢輿情引導及應急處置實施意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大力推行陽光檢務,能公開的事項全部依法公開,將檢察工作置于社會和群眾廣泛監督之下。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選任771名社會各界人士擔任人民監督員,監督“七種情形”案件471件。積極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各級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以及社會各界代表814人次走進檢察機關。201212月,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檢察人員及各界群眾300多人走進自治區檢察院,全程觀摩了全區公訴人論辯賽。

          四、加強隊伍建設,夯實基層基礎,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堅持不懈地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基層基礎建設。

          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筑牢核心價值觀。創建了系統抓黨建工作機制,部署開展“抓黨建帶隊建,強素質樹形象”實踐活動,全面提升隊伍素質和執法公信力。自治區檢察院連續3年被評為自治區黨建工作先進單位,在2012年全區機關黨的建設工作視頻會上作了典型發言。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規范執法等主題教育,發現、培養和樹立了全國重大先進典型——包頭市土右旗檢察院控申科科長張章寶,全面推廣以“融入群眾、公正執法、情理兼容、促進和諧”為內涵的張章寶工作模式,把張章寶同志確立為全區踐行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楷模。以他的事跡為原型,合作拍攝了電影《鄉村檢察官》并公映。高度重視文化的引領和凝聚作用,制定了《關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的意見》,成立了內蒙古檢察官文聯,積極培育和踐行內蒙古檢察精神,營造創先爭優、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五年來,全區受到自治區檢察院及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445個、先進個人662名。繼張章寶同志之后,又涌現出了“全國政法系統優秀共產黨員”孟志春、“全國十大優秀派駐女檢察官”王海萍和“全國最美青年檢察官”韓麗春等一批先進楷模。

          抓班子、帶隊伍、強素質,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打造學習型、團結型、實干型、廉潔型領導班子。結合換屆,選拔、調整盟市旗縣檢察長70名。2012年,自治區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得到了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視,在全區政法系統推廣。五年中,93個檢察院306次被當地黨委評為“實績突出領導班子”。實施素質興檢工程,強化學歷教育,舉辦司法考試培訓班,推動考錄補員,依托自治區檢察官進修學院和網上培訓學校,推進大規模全員培訓和崗位練兵,舉辦培訓班371期、培訓39256人次,連續兩年舉辦了7大業務系統全員參與的業務技能競賽,開展全區十佳優秀公訴人和優秀偵查監督檢察官評選、全區公訴人論辯賽、全區監所檢察業務競賽等活動,評審檢察業務專家和專門人才,促進了執法能力的提高。招錄蒙漢兼通雙語人才122名,建立了“全國檢察機關蒙漢雙語培訓基地”,我區蒙漢雙語培訓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2012年,面對修改后的刑訴法和民訴法在執法理念、辦案方式、工作機制、執法保障等方面帶來的嚴峻挑戰,掀起了學習貫徹和積極應對“兩法”的熱潮,確保各項新要求落實到位。

          強化基層基礎建設,夯實檢察工作根基。全面推進基層檢察院執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保障現代化建設。與內蒙古電視臺等媒體合作,在全社會組織開展“十佳基層檢察院”、“十佳檢察官”評選,深入開展爭創先進基層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建設年”活動,涌現出了13個全國模范、先進基層檢察院,44個全區先進基層檢察院,4個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大力加強辦案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基層檢察院經費保障、設施裝備、辦案條件都有了明顯改善。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區“十二五”檢察信息化發展規劃綱要》,建成二、三級檢察專線網和分支網,2012年啟動“信息化建設應用系列年”活動,舉辦了首屆內蒙古檢察科技裝備建設應用展示會,加快了科技強檢的步伐。

          過去的五年,我區檢察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成績的取得,是黨委正確領導、人大有力監督、政府和政協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是全區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團結奮斗的結果。在此,我代表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關心、支持檢察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委員,向所有關心和支持檢察工作的各級領導和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我們深深體會到,做好新時期的檢察工作,必須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才能保障檢察權正確行使;必須堅持服務大局,才能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必須堅持執法為民,以忠誠愛民之心,時刻感恩人民,體察民情,牽掛民生,才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新期盼;必須堅定不移地強化法律監督,毫不手軟地查辦職務犯罪,理直氣壯地監督糾正違法,才能讓社會普享公平正義的陽光;必須堅持強化自身監督,誠心誠意地接受社會監督,才能保證檢察隊伍風清氣正,做到自身凈、自身硬;必須堅持抓基層打基礎,才能為檢察工作自身科學發展提供保障。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檢察工作距離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一是服務大局意識和執法理念與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二是檢察隊伍量少質弱的狀況與新形勢新任務對檢察機關的要求不相適應。三是執法辦案的力度、質量、效果與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期望不相適應,仍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和畏難情緒。四是科學管理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化程度與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五是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與提高執法公信力的要求不相適應,少數檢察人員作風不正、為檢不廉,甚至貪贓枉法。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努力加以解決。

          各位代表,黨的十八大和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描繪了未來五年發展的宏偉藍圖。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區檢察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以加強執法辦案為中心,以理念、能力、機制建設為關鍵,進一步落實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隊伍建設、強化基層檢察院建設的總要求,大力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公信力,全力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法治內蒙古建設,為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要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著力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緊緊圍繞中央和自治區關于主題主線的決策部署,找準檢察工作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完善服務和保障措施。二是著力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全力做好檢察環節各項維護穩定工作,依法嚴懲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三是著力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以執法辦案為中心,以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為重點,強化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制權威,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四是著力加強隊伍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把深入開展“抓黨建帶隊建,強素質樹形象”實踐活動與扎實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認真執行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以規范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推進檢察隊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質、紀律作風、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們決心在自治區黨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堅強領導下,更加自覺地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牢記全區各族人民的重托,求真務實、勇創一流,為我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附件:

          有關用語說明

          1.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第2頁第8行):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社區矯正工作是否公正進行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2.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第2頁第11行):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是檢察機關著眼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行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主要內容就是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是否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激化社會矛盾等風險進行論證評估,對存在執法辦案風險的案件發出預警通報,以主動做好風險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

          3.檢調對接(第2頁第12行):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將執法辦案與深入化解社會矛盾相結合,依托人民調解組織等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平臺,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促進當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責任和解息訴,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機制。

          4.刑事和解(第2頁第12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誠悔罪的基礎上,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提供特定服務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礎上,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緩化處理的制度,和解的主體是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解的表現形式是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和解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誠悔罪,對被害人情感的撫慰及民事賠償。

          5.徐國元等大要案(第3頁第3行):

          1)徐國元案:赤峰市市委原副書記、市長徐國元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58余萬元;另有1410余萬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法院以徐國元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蔚小平案:錫林郭勒盟盟委原副書記蔚小平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98.3萬元、7萬美元、2萬歐元、10萬港幣;另有人民幣5976118.87元、71000歐元、53054.6英鎊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法院以蔚小平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白志明案: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235507.84元、20000美元、10000歐元;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款物價值人民幣4900000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0748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法院以白志明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李石貴案: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李石貴,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36萬元、1萬美元、價值人民幣616000元的黃金。法院以李石貴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趙云翔案:興安盟原副盟長趙云翔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37.3萬元、29萬美元;另還涉嫌玩忽職守罪,造成471.1736萬元的經濟損失。此案法院正在審理中。

          6)武志忠案: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武志忠,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被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此案現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7)宋文代案: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文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款物價值人民幣6504余萬元、挪用公款2100萬元。法院以宋文代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張建平案:自治區公安廳安康醫院原副院長張建平等人利用司法機關委托其為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司法鑒定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賄賂,徇私枉法,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或被從輕、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張建平、達日瑪分別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5000元,被告人趙云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000元。法院以張建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達日瑪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趙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系列案其他人員也分別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9)張和平案: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張和平在200910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監獄4名服刑罪犯捆綁殺害民警脫逃事故中,不履行和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以張和平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涉案的其他4人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玩忽職守罪也分別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6.督促、支持起訴(第4頁第19行):民事督促起訴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根據案件性質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支持起訴是指對于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有權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司法保護的法律制度。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第8頁第15行):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的制度。推行這一制度的目的,一是監督檢察人員,促進規范執法,保障人權;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8.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制度(第8頁第16行):中央確定的一項重大司法改革,是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制約的重要舉措。其核心內容是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原來本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改革為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9.“一案三卡”制度(第8頁第17行):是自治區檢察院在全區檢察機關推廣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的制度。每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都要有向案件當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和辦案人員應遵守的辦案紀律的“辦案告知卡”;由辦案人員填寫廉潔自律情況,經所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的“廉潔自律卡”;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回訪,經被回訪人簽署意見的“回訪反饋卡”。

          10.檢務督察(第8頁第19行):是指上級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規定對所屬各級院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主要方式是暗訪督察、現場督察、專項督察等。這項工作是檢察機關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的一項重要舉措,彌補了紀檢監察內部監督手段上的不足,增強了監督的剛性和效力。

          11.“制度加科技”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模式(第8頁第20行):是將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結合起來,將制度化管理與信息化管理結合起來,這一管理模式,概括為以規范“三權”運行為目的,即規范檢察權、人事權、財物權的運行;推行“四步走”措施,即教育引導、深入查擺、堵漏建制、防范卡死;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管理模式,即從一般檢察人員到檢察長全覆蓋,從業務工作到綜合工作全覆蓋。

          12.人民監督員制度、“七種情形”(第9頁第14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報經中央同意試行的一項重要改革。我區是全國先行試點人民監督員制度10個省區市之一,200311月確定32個試點院,20043月新增了45個試點院,200410月全面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201010月底,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監督范圍主要為七種情形: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二)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四)擬撤銷案件的;

          (五)擬不起訴的;

          (六)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         2013年1月29

          (共印1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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