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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檢察日報》頭版
日前,為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責任,因非法獵捕大天鵝幼雛被判刑罰的于某在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烏拉蓋管理區賀斯格烏拉牧場案發地附近設立了“關注候鳥 保護環境”的公益宣傳牌。同時,于某還走上街頭發放保護生態宣傳手冊,從一名“以身試法”者轉變為“現身說法”者。
2021年6月8日,于某駕車路過賀斯格烏拉牧場時發現有5只大天鵝幼雛,便徒手將其全部捕捉,隨后駕車駛離現場。后經群眾報案,公安機關將于某抓獲,并現場查獲被獵捕的5只大天鵝幼雛。經鑒定,于某捕捉的大天鵝為雁形目鴨科大天鵝,系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案發后被送往呼和浩特市動物園管理處進行救助。
今年2月,烏拉蓋管理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于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期間,及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承辦檢察官通過現場勘驗、走訪調查,詳細了解管理區內大天鵝數量、品種、保護措施等,并綜合考量于某的犯罪行為、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量刑建議。
最終,經烏拉蓋管理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判令于某承擔民事賠償金1.2萬余元,其中5000元用于制作生態環保警示牌,并在當地媒體公開賠禮道歉。